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下放公务用车编制审批的通知
黑财采〔2014〕4号
各市(地)、县(市)财政局、公安局:
根据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,现将下放公务用车编制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市(地)、县(市)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,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。
二、在哈埠外的中省直单位(垂直管理部门除外)公务用车编制,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。
三、各市(地)、县(市)公安交通管理部门,依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《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通知书》办理车辆登记手续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
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
2014年2月19日